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修改《公司法(2018年修訂)(the Company Act(2018 revision)》有關公司可獲取之資訊、要求公司保存一定之股東額外資料,並新增違反守實質受益人規定之處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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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關董事及股東名冊規定,修改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一、股東名冊
(一)公司對於股東持股數量、種類及其權利之確認:
公司須確認股東名冊的每一位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數量及類別,包括確認其持有之每一相關類別之股份,是否依公司章程規定具有投票權,若有,則其投票權是否受有任何條件之限制。
(二)新規定之生效實施日及緩衝期:
本規定自2019年8月8日公布實施。
若公司設立或登記日為生效實施日之前,則已設立或登記之公司,應於實施日起六個月內(2020年1月8日止),遵守相關法規。
若公司設立或登記日為生效實施日之後,則新設立之公司,應於實施日起三個月內(2019年11月8日止),遵守相關法規。
(三)違反前述規定之處罰
如公司未遵守上述規定,則將被罰款5,000開曼元(約6,098美元);若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員知悉並故意授權或允許此類違法行為,亦將受到類似之處罰。
二、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
(一)現任董事名冊
公司現任之董事名冊,以及在適用情況下,現任候補董事名單,並須留存於公司登記處供公眾查閱。對於董事名冊之查閱費用,由登記處依相關辦法收取之。
(二)通知期限
如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內有任何異動或更改,公司應通知登記處,且通知報告之期限由原訂之60天減少為30天。
三、實質受益人之登記
依違規情節,對於違反實質受益人報告義務之處罰則修改為:
- 如屬初犯,將處罰款25,000開曼元(約30,488美元)。
- 如屬第二次或連續違反之行為,將處罰款100,000開曼元(約121,950美元)。
- 如公司經裁定為第三次違法,則法院可命令登記處將該公司予以註銷登記,就如同登記處有合理理由認為該公司未曾經營業務或未運營一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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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cima.ky/upimages/commonfiles/CompaniesAmendmentLaw,2019_156536013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