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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文摘
2019-01-24
FinTech 及互聯網金融專區
P2P發展現況及臺灣走向
【中銀律師事務所 馮昌國合夥律師/張婉柔律師】
roick.feng@zhongyinlawy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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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lending是一種私人間透過網路平台的資金借貸方式,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皆可透過P2P業者提供的資訊與媒合,提供或獲取資金並從中獲取經濟上的利益。在台灣,透過銀行取得貸款雖非難事,但仍有許多被銀行排除在外的可能,如微型企業、新創公司、無財力證明或其他擔保等,這些人不僅貸款不易,又有多次重複申請造成聯徵紀錄不佳的疑慮。這種實際上的現狀,使得手續便捷又不受地域、時間限制的P2P平臺興起,也讓人對它的未來走向產生濃厚的興趣與關注。以下三個區域中的P2P發展先例,極具啟發性,值得我們參考:
一、行業野蠻生長的國家
1、中國大陸
中國P2P平臺最早成立於2006年,至2018年12月,累積成交金額已高達八兆人民幣。2018年,全國P2P總數雖達2千8百多家,惟2017年7月到2018年6月間僅新增141家,退出市場者卻高達1407家;消長比率達十倍之譜。在長時間欠缺相應法律規範下,行業野蠻生長之結果,許多問題平臺進入市場,各種背於金融常規的手法,諸如:以借貸為名義的高利勸誘手段非法集資、以期限錯配方式將借貸行為包裝成金融商品,或是以有風險備付金方式誘使投資人,但實際上風險備付金完全無法平衡平臺借貸違約率。問題平台造成的窘境不外乎無預警之網站關閉、投資人提現困難、網站延期兌付或是因其他問題遭國家偵查介入等。遲至2019年1月,運營中的P2P為2,667家,其中問題平臺則佔41家[1]。
然而中國金融市場總體量大、容錯率高,縱使經歷了集資詐騙與倒閉潮的問題,當地仍保有許多穩健發展之P2P平臺。2015年在紐約證交所上市之「宜人貸」,不僅有140萬借款用戶及150萬出借用戶,更促成976億元人民幣之借貸金額,即為適例。經歷諸多問題後,中國也開始著手P2P借貸平臺之監管,由中央與地方同步對平臺業者進行三階段檢查。如此是否能夠確實淘汰問題平臺,引領業者邁入業務統一與轉型(排除信用中介等模式)的新紀元,則尚待觀察。
2、美國
美國第一家P2P業者為2006成立之Prosper,其後Lending club於2007年成立、2014年於紐約證交所公開發行股票,目前占美國P2P市場45%之譜而穩居領導地位。美國並未針對P2P平臺有專門監管機構或是制定專法,而是由多個機構共同監管,包括了負責證券監督和管理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各州證券監管機關;在法規的適用上,則以既有的「有價證券法」、「銀行秘密法」、「電子資金轉帳法」、「電子簽章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多項法規,分由不同面向提供司法裁判上的依據。
美國P2P行業三大巨頭Lending Club、Fundun Circle、Prosper於2016年宣布組成借貸協會(Marketplace Lending Association,MLA),並頒佈了《市場借貸營運標準》,強調揭露貸款的各項數據、要求利率等資訊透明化、嚴禁各種歧視、加強平臺內部控管、健全平臺風險管理等。
美國之P2P行業一如中國屬野蠻發展之國家,雖然未立有專法,但因原有的法律制度與監管機構完備,環環相扣成為緊密的管控機制網,而仍得以穩健發展[2]。
二、行業自律發展的國家:英國
英國為歐洲P2P產業發展最良好的國家,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業者ZOPA在英國上線時,並未有任何政府部門對其監管,也不受任何法規保障。2011年由三家領頭平臺Zopa、RateSetter、Funding Circle自主創立了自律組織P2P融資協會(P2P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制定了平臺經營原則與借貸規則:經營原則強調健全的風險管理與資訊透明化,借貸規則再進一步細緻化原則內容。2017年,P2PFA頒布了強化P2P借貸之標準(2018年4月實施),加強平臺對投資人全面性披露壞帳、揭露投資人可能獲得的報酬、改善流動性風險並披露資本風險、要求評估平臺經營韌性並發布評估結果[i]。
除了P2PFA外,英國P2P平臺同時受金融行為管理局(FCA)監管。FCA之規範重點包括P2P業者之設立的申請核准,平臺最低資本要求、風險告知與定期報告義務,並規定投資人之資金需存放於第三方專戶、停業處理計劃等等。其中最具自律意義而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依據FCA的規定,平臺應建立投資者與借款人的糾紛解決機制,當P2P平臺投資人與借款人發生糾紛時,應先由平臺處理,平臺無法解決爭議時,雙方可向FCA投訴,由FCA解決爭議。
英國作為歐洲P2P最迅速且穩定發展的國家,除了良好的金融體質與優良傳統外,業者自律與政府監管雙管齊下,更造就了兼顧投資者與借款人權益的環境。特別是英國政府對P2P採取非常支持的態度,願意直接挹注資金,FCA甚至授權Funding Circle得在英國稅務海關總署批准下,啟動創新金融個人儲蓄戶,透過稅賦減免鼓勵民眾投資新型態的金融科技產業。
誠如開頭時所言,臺灣具有P2P發展的良好契機與環境,但另一方面,台灣市場體量小、容錯成本高,恐怕無法承受類似中國的倒閉潮。因此,在沒有專門的監管機關及專門法規的現狀下,英國經驗提供了我們一個較為穩健的發展指南。
2017年銀行公會曾經發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並交金管會備查。不過此次的自律規範仍以銀行角度出發,認為P2P平臺必定與傳統銀行相結合,同時對平臺業者採取監管而非完全開放的模式。一言以蔽之,這種模式抹煞了P2P的優勢,僅僅是銀行金融商品網路化而已。
反觀2019年1月由臺灣5家P2P業者共同簽署自律規定,可能才是真正切合P2P經營優勢的社會規範。該自律規定提出四大方向:一、禁止向出借人成諾保本付息,防止風險全落於P2P平臺;二、禁止將借款限期拆分,誤導投資人P2P借貸行為是金融商品;三、禁止業者線下推薦投資個案,避免因提供業績獎金造成勸誘不具理財管理知識的投資人大幅出現;四、出借人得透過平臺查詢借款個案的真實性,避免出現個案造假情形。該自律規定內容雖未臻完備,但雛型已現,倘若能汲取他國經驗,由政府支持、業者自律使制度更加嚴謹,不僅P2P前景可期,更能透活絡資金,創造多方共贏的局面。
[1] 網貸之家資料
[2] MLA網站資料,網址:http://marketplacelendingassociation.org/industry-practices/
[i] P2PFA網站資料,網址:https://www.p2pfa.org.uk/p2pfa-strengthens-standards-for-peer-to-peer-len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