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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經營權轉讓與繼承?法律怎麼看?!(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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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律師事務所 吳婕華合夥律師 / 楊明瑜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根據世界直銷協會聯盟(World Federation of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統計,臺灣為全世界前十大直銷市場之一[1]。直銷產業在台灣的發展已經走過逾40個年頭,除了奉獻大半輩子時間與心血的直銷商[2]大多已有退休的規劃,亦有許多直銷商因生涯規劃欲轉換跑道,加上這些直銷商已經投入自身努力,使其直銷經營權已不同於原先加入之狀態,反而具有可觀的交換價值(exchange value),故市場上亦有相當交易需求,即「直銷權之轉讓與繼承」、「直銷經營權之傳承」等,面對此種需求,法律應如何評價,且妥適地衡平各當事人間之利益,此為日顯重要的議題,筆者欲藉本文,與各位先進探討此議題與分享想法。

我們所稱直銷經營權之內涵,是描述直銷商與直銷業者法律關係的重要元素,而直銷商與直銷業者之法律關係,無疑是奠基於直銷商加入時與直銷業者簽署之參加契約[3]。參加契約包含直銷商應享有之相關權利,例如直銷商之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權利、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以及基於前二者之領取經濟利益之權利;另直銷商亦基於參加契約而應負擔相關義務,包含推廣銷售商品之義務、發展組織之義務、輔導組織之義務,遵循參加契約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相關規範之義務,及其他因參加契約而衍生之附隨義務,例如基於忠實義務之競業禁止義務等[4]

如認為直銷經營權轉讓的是參加契約所包含的係一般性抽象的權利義務,則與交易現實不甚符合,因市場上有交換價值者,應非僅前述所謂的一般性抽象的權利義務,否則一般人僅需重新加入即可,無需與他人進行交易。因此當我們在討論所謂直銷經營權的轉讓,應是直銷商已投入努力與心血而打造的部分,有論者將此稱為「傳銷權」,相對基於參加契約一般性抽象的「傳銷權利」[5]。易言之,如將場景轉移至線上遊戲來看,所欲轉讓的,應為基於該遊戲帳號之「已有相當等級的角色」及「珍貴遊戲寶物與裝備」等,而非僅為單純之帳號。在直銷產業中,市場看重的是該直銷商所發展之組織規模,以及基此可取得相關經濟利益之權利。故所謂直銷經營權所指的內涵應包含一般抽象的「傳銷權利」及具體發展的「傳銷權」[6],或稱參加契約轉讓人之原完整資格、地位,及基於該資格、地位衍生之一切權利義務(以下基於閱讀簡便,仍以「直銷經營權」作為表述方式)。

確認直銷經營權的內涵後,接著要評價的是,直銷經營權是否得作為轉讓或繼承之標的?有關於此問題,應考量該法律關係之性質是否具有屬人性質,或是僅具有財產性質。如為前者,基於著重人際間之信賴,除非有例外情形,否則原則上具屬人性質之契約應解為不得為轉讓或繼承之標的,例如委任契約[7]或勞動契約[8];如為後者,則因基於財產交易自由原則之法理,應允許其得作為被轉讓或繼承之標的。

直銷商業模式首重人與人間之互動,無論係以面對面的方式,或是透過社群網路之經營網絡組織,這些都使得參加契約所建構的法律關係同時具備屬人性質以及財產性質。例如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與發展組織等權利義務,可能會使直銷商已非單純販賣直銷商品,而是可能提供勞務協助直銷業者發展商業規模,此時應認為已具備委任或居間之契約特徵[9]。但同時亦應注意,直銷經營權也因為直銷商所投入之勞力與心血,使其已顯露市場上之交換價值,讓此法律關係亦具備財產屬性。

從直銷經營權的雙重屬性觀察,有論者以直銷經營權的發展歷程為觀察角度,認為隨著組織、商品或服務的推廣程度,該直銷經營權之屬性將逐漸從單純屬人性質而顯露財產性質[10]。有鑒於市場上的需求及維持直銷業者之制度彈性,如直銷經營權顯露出財產性質時,此時應認為其得作為轉讓之標的,筆者亦贊同此見解。

在確認直銷經營權是否得作為轉讓或繼承之標的後,轉讓或繼承所涉及的利害關係人為直銷業者、轉讓人,以及受讓人,在上述利害關係人間,其相關利益如何被建構,法律如何協助調和相關權利義務,我們將於次篇文章接續探討相關議題。

 
 

 

 

如您對上述的內容有任何意見或有興趣進一步瞭解,歡迎您聯繫我們。
Charlotte J.H. Wu 吳婕華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TEL +886 2 2377 1858 EXT 8888

 

[1] World Federation of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 2022, Fact Sheet, https://wfdsa.org/wp-content/uploads/2022/06/Fact-Sheet-2021-A.pdf (Last visit on 2022/8/31)

[2] 本文直銷商意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稱之傳銷商。

[3] 林天財,2017,傳銷權轉讓之現況探討與理論突破──以辨別傳銷權與參加契約之傳銷權利為探討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70期,頁141-159。該參加契約亦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一項第3款中,直銷業者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之事項。

[4] 同前註,林天財文。

[5] 同前註,林天財文。

[6] 同前註,林天財文。

[7] 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8] 因勞動關係中,受雇人基於自身的體力、專業給付勞務,也因其人格及與雇主的默契而建立信賴,原則上勞動契約應於受雇人死亡而終止,應無受雇人之繼承人繼承原有該勞動契約之理,如因雇主同意由受雇人之繼承人繼續提供勞務者,此時應認為雇主與受雇人之繼承人間另成立新的勞動契約。

[9] 林天財主編,2015年,《直銷法律學》,五南出版社。

[10] 參註3,林天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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