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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傳銷商不實廣告 – 兼論美國傳銷商不實廣告案例(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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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律師事務所 吳婕華合夥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良好的廣告策略能夠促進商品的銷售效果與通路,並有助於建立公司品牌,而廣告在多層次傳銷的商業模式即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傳銷事業相當重視傳銷商的推廣能力,尤其在網路使用者迅速增加的環境下,傳銷商能夠藉由網路廣告來帶動市場的活絡。因此為了使公司品牌以及商品或服務在消費者眼中更具有吸引力,許多傳銷商經常會透過廣告並使用「完全的」、「最好的」等大量主觀詞彙,或連結「第一」、「冠軍」、「最多」、「最大」等用語但實則無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者等吹噓、誇張的說法來打動消費者,而這些誇大不實的敘述即可能會導致傳銷事業以及傳銷商自身負擔廣告不實的法律責任。筆者將透過本文分析實務上傳銷商常見的不實廣告態樣,並介紹美國實務上的傳銷事業或傳銷商的不實廣告案例,引以為借鏡。

實務上傳銷商常見的不實廣告

不實廣告主要會從商品的價格、品質以及目地三個方向有不同的策略來吸引消費者,如誘導(Bait and Switch)、強迫式推銷、欺騙或模糊性質契約、人為哄抬價格、未確實揭露等等。而多層次傳銷事業相較於一般商業模式,其仰賴傳銷商的人際網絡關係推銷商品,因此不實廣告多半會在傳銷商進行傳銷行為的過程中發生,且網際網路亦使傳銷商在推廣或宣傳其事業時更加快速與便利,因而其行為態樣多半是透過網路廣告為之。

臺灣目前針對傳銷商的不實廣告責任主要規範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與公平交易法: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於不實廣告的行為態樣規範較為明確,包括: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1條,傳銷商在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2條,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2. 公平交易法第21條。此條主要是規範傳銷商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外,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的多層次傳銷是指透過傳銷商為獲得經濟利益而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傳銷的商業基礎即在於傳銷制度以及商品或服務對大眾的吸引力,人們可能會因為相信制度特色或商品或服務效果進而投入事業或購買商品或服務。因此筆者以為,實務上傳銷商在從事傳銷行為時,常會為了吸引或說服他人而針對傳銷制度及商品或服務有偽稱、誇大、使人誤認或未為揭露等不實廣告行為來誘騙消費者,常見如假藉徵才廣告實則為招募下線或者對於商品效果或高額收益言過其實,過去即曾有傳銷商因無法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其廣告陳述而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

美國法下的傳銷商不實廣告案例

任何個人、合夥企業或公司以任何方式傳播或導致傳播任何不實廣告,以誘導或可能直接或間接誘導購買食品、藥品、裝置、服務或化妝品,或對其產業產生影響,或有不公平或欺罔之行為或慣行,皆可能會違反美國法下的廣告責任[1],因此傳銷商在進行傳銷行為有時如任何不實廣告之行為可能面臨相關的法律責任。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為了保護消費者免於與新冠疫情相關的詐騙與不實廣告,於2020年4月向16家多層次傳銷公司發出警告信,其理由是這些傳銷公司的代表在社交媒體上聲稱他們所銷售的商品可以治療或預防冠狀病毒,如「該領域的專家建議定期服用維生素C有助於預防冠狀病毒,且立即地廣泛使用大劑量的維生素C可以顯著減緩或完全阻止冠狀病毒的發生」;或者是宣稱其傳銷商在因為疫情失去收入後,透過投資該等業務而獲得可觀之收益,如「我可以告訴你,現在有成千上萬的人失業,他們都在找賺錢的方法,而這是一個很好的計畫,因為你可以教別人如何在入行的10內天賺到1,730美元」,因此FTC警告該等傳銷公司他們這些不實或誤導性的廣告行為可能觸犯相關法律。FTC甚至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聯合向涉嫌銷售未經許可之商品的傳銷公司發出警告信,並要求停止無充分且可靠科學根據的宣傳。[2]

過去美國實務上即有傳銷事業因不實廣告而遭FTC起訴,如有美國傳銷事業即被指控非法經營傳銷事業,欺騙消費者相信作為其商品的「傳銷商」可以賺取可觀的收入,即宣稱人人都能獲得無限收入、實現財務自由並辭去工作,並要求傳銷商誇大說明每年可以賺取高達數十萬或數百萬美元的收益,但事實上多數傳銷商沒有賺錢甚至賠錢,最後該傳銷事業被禁止從事傳銷並支付1.5億美元,此款項將透過FTC退款予消費者[3]。事實上該案同時亦有許多傳銷商遭起訴,甚至有傳銷商被終身禁止傳銷活動,並被勒令清算其持有的房地產以歸還數百萬美元。另外,亦有美國傳銷事業亦曾遭指控不實廣告,即宣稱商品能夠增強大腦健康,且預防、降低或治療腦震盪或慢性創傷性腦病以及阿爾茨海默病和帕金森病的風險,本案目前仍爭訟中[4]。針對商品的不實廣告,美國主管機關會常會要求提出「有力且可靠的證據」以支持其銷售的商品或相關益處,如傳銷事業或傳銷商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可會為被認為違反相關法令而遭起訴賠償,甚至終身禁止從事傳銷活動。

結論

在全球新冠疫情的肆虐下,網際網路成為人們社交連結的基礎,我們開始習慣甚至改變成居家上班、上課的生活型態,許多線上的行銷活動也成為一種常態。傳銷的重要特色本在於以人際關係的組織行銷而無須中間通路及固定銷售場所,對於「宅居」的人們來說無非是個生活契機,許多傳銷事業即紛紛開始透過網路來招募、凝聚以及教育傳銷商並連結社群科技以調整商業模式。然而,傳銷商通常是獨立經營,其組織版圖大小以及經濟利益的多寡通常是各憑本事,因此推銷、宣傳等廣告策略對傳銷商來說是相當重要的。筆者撰擬本文之目的即是希望傳銷商能夠認識到相關的法律風險並避免之,因為廣告不實一旦被曝光,不僅傳銷商本身及其傳銷公司可能要面臨相關的法律責任,亦會削弱公眾對公司與商品或服務的信任,進而破壞其品牌形象,嚴重時公司還需要進行品牌重置來擺脫消費者對其先前品牌的負面聯想。

 

 


如您對上述的內容有任何意見或有興趣進一步瞭解,歡迎您聯繫我們。
Charlotte J.H. Wu 吳婕華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TEL +886 2 2377 1858 EXT 8888

 


[1] 15 U.S.C. §52.

[2] Se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features/coronavirus/enforcement/warning-letters

[3] Se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https://www.ftc.gov/legal-library/browse/cases-proceedings/162-3109-advocare-international-lp

[4] Se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https://www.ftc.gov/legal-library/browse/cases-proceedings/162-3099-nerium-international-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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