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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文摘
2014-12-04
第三方支付專法專區
第三方支付專法簡析 —儲值上限規範之合理性
【中銀律師事務所 馮昌國合夥律師】
roick.feng@zhongyinlawyer.com.tw
本篇我們將藉由比較同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管的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進一步探討二者儲值金額上限的規範合理性。roick.feng@zhongyinlawyer.com.tw
首先,我們來看看立法者對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設定儲值金額上限之理由為何:
由上表可知,立法者設定儲值金額上限,主要是著眼於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皆應用於「小額消費」,故無需使業者收受過多資金。但在目前網路交易頻繁的現況下,此上限似乎過低,就此部分,我們倒是可以參考大陸目前最火紅的支付寶的「分級管理」作法:依不同銀行、區分不同條件,設定不同的儲值上限,例如:使用儲蓄卡辦理充值,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若辦理電子銀行口令卡,但未無開通短信認證者,單筆充值限額是人民幣500元,每日充值限額則是人民幣1000元;若有辦理電子銀行口令卡,且開通短信認證者,則單筆充值限額是人民幣2000元,每日充值限額則是人民幣5000元註1。上述作法既可兼顧使用者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便利性,亦可兼顧主管機關管制的合理性,否則若使使用者需頻繁地辦理儲值,將造成使用上的不便、降低大眾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意願,進而影響第三方支付在台灣的發展。
再者,設定儲值上限的基本邏輯應是:交易風險較高者,立法者應設定較低的儲值上限金額,交易風險較低者,立法者應容許較高的儲值上限金額,始屬合理。以電子票證為例,目前金管會已核准發行的電子票證,均僅可在實體通路交易,而涉及實體通路之線下交易,使用者的交易風險主要應在於遺失卡片、憑證等債據,相較於電子支付可用於網路之線上交易及實體通路之線下交易,交易風險除使用電子支付的「裝置」(如:手機)遺失、被盜等「實體風險」外,尚包括如使用者帳號或密碼遭駭客冒用或竄改等「虛擬」的資安風險,前者之交易風險似乎低於後者,但立法者卻僅給予電子票證新台幣1萬元的儲值上限,應有檢討之餘地。
除電子票證外,台灣第三方支付服務相較於美國及大陸,尚處於起步階段,為達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說明所揭示之「鼓勵業者積極創新與發展新型態支付服務,滿足民眾利用便捷電子支付方式之需求」立法目的,亦可適度提高電子支付之儲值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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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otte J.H. Wu 吳婕華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TEL +886 2 2377 1858 EXT 8888
註1 支付寶帳戶充值的金額限額請參:https://cshall.alipay.com/lab/help_detail.htm?help_id=211546(最後瀏覽日為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