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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戰經驗—更生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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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律師事務所 林文凱合夥律師】
kevin.lin@zhongyinlawyer.com.tw



 
延續前一篇的介紹,本篇我們再針對更生過程中,所有卡債朋友最關心的更生方案加以深入介紹,首先,更生方案直接決定未來六年當中,卡債朋友每個月應償還的金額,所以當然是整個程序當中事務官把關最嚴謹的部分,如果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被認為未盡力清償而未獲法院認可,將移轉至清算程序,而且有如此記錄的債務人通常在清算程序中非常困難取得免責,換言之,債務人很可能最終陷入白忙一場的結果,那麼如果事務官不認同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而債務人又認為事務官認為公允的還款方案是難以達成的,又該怎麼辦呢?這時除非全體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是無法撤回更生聲請的,所以這是一條不容易回頭的路,不是更生通過順利還款,幾乎就是落入清算然後不免責,這是債務人特別必須注意的地方,一定要拿出盡力還款的態度,然後把這樣的態度和事務官誠懇溝通,讓事務官理解自身生活上困難的地方,並調整出自身可以負擔的還款方案。

其次,更生方案呈現的方式通常是列出收入和支出,收入部份以薪資、其他收入和政府補貼最為常見,另外年終獎金或考績獎金的部分,我們後面再談;支出的部分則包含了水費、電費、電話及網路費、瓦斯費、交通費、伙食費、房租、勞健保費、醫療費和日用雜支等,要注意商業保險無論是具有儲蓄功能的壽險、生存險,還是不具備儲蓄功能的健康險、癌症險或意外險,目前法院的態度都是不予接受,簡言之,保費支出不能列入必要支出,如果債務人堅持要繼續負擔保費並享有保單的保障,就必須自行從上述法院肯認的必要生活費用中,想辦法樽節並自行負擔了,在上述必要生活費用中,每一項都有一般性的標準,超過這個標準就必須提出證明或說明,舉幾個例子來說:

(1) 電話費一般法院能接受每個月500元左右,超過這個數字可能要說明為何需要在家用電話外負擔手機費用,可能是工作有需要等,網路費用也很有爭議,家中有在學子女的債務人比較可能被接受需負擔這筆費用,每個事務官的接受度也不甚一致;
(2) 交通費如果超過每個月1,000元就必須詳細說明從家中到工作場所的距離、轉車次數和每段票的金額等;
(3) 伙食費一般不能超過每個月4,000元,如果擔任體力勞動工作或是夜間加班頻繁有特殊額外需求者,可以酌量放寬,但經驗上很難超過每個月6,000元;
(4) 因為現在已是健保時代,除非能提出長期慢性病之醫療證明或處方簽,否則每個月超過500元的醫療支出也容易被質疑。

每個債務人的支出結構不一,但更生方案可接受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仍有以下標準可以遵循:
第一、目前在筆者有大量實務經驗的台北、士林和新北地方法院,大致都接受以內政部公布之最低消費水準為標準,簡言之,台北市民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應以14,794元,新北市應以12,840元為度,老實說筆者個人認為這對新北市民極端不公平,大家都知道台北市、新北市生活圈緊緊相依,一河之隔生活水準根本沒有差異,希望內政部可以趕快調整這種不合時宜的計算標準,但在調整前這還是更生方案的依循標準,另外勞健保費用不包含在這個標準之內,所以簡單來說,如果債務人不扶養任何未成年子女或高齡父母,則法院實務上接受的必要生活費用大約就是台北市16,000元,新北市14,000元上下,這個數字和收入的差額基本上就是每個月債務人要還款的金額。

第二、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原則上就是由債務人和配偶平均分擔,無論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及兩人是否離異,都只能按照前述的最低消費水準除以二來列計,如果債務人想要列計更高的比例,就需要提出配偶失能的證明或是其他能證明配偶不能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證明,單純與離異配偶協議由債務人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證明,在實務上也不容易說服法院,在這裡有一個技巧上的問題,子女領取的政府津貼諸如低收入戶補助,最好列計為扶養費用的減項,舉例來說,台北市的未成年子女每月最低消費標準為14,794元,若每月領取4,000元的低收入補助,則應先扣除這4,000元再除以2,來計算扶養費用,避免將子女的低收入補助列為債務人的收入,這樣對債務人較為有利;

第三,父母的扶養必須符合父母無工作能力或財產的標準,所以父母的年齡、診斷證明、國稅局所得及財產清單都可能被要求提供,也只能按兄弟姊妹人數平均分擔,並不是債務人實際上給予父母多少扶養費用,法院就要照單全收,法院原則上不接受父母存款有一定數額,債務人還要按月提供扶養費的說法,部分兄弟姊妹經濟情況差不能扶養的說法也很難被接受,法院一般都認為更生期間只要六年,若非真的有扶養之必要,盡孝道應該在更生方案屢行完畢債務還清之後再說,這是債務人虞聲請更生前在心理上必須先行調適的部分;

最後,有關於保單的淨值是必須納入更生方案中用以償還債務的,國人多數都有一些商業保險,再加上國內盛行儲蓄險合併其他險種,所以多數債務人的保險若未因保單質借耗盡準備金,多半都還是有一些殘餘淨值的,而這些淨值是要用來償還債務,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有兩種,一是解約然後直接以淨值償還債務,另一種則是由債務人以現金代替保單解約,以保住其保險,如果淨值較高,法院通常也接受分攤到整個更生期間,以72期分期攤還的方式。

以上是針對更生的簡單介紹,在下一篇文章當中,我們再來介紹清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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