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中銀文摘 回上頁
Latest News

中銀文摘

直銷新法不可不知的十三個要點

分享:
【中銀律師事務所 吳筱涵合夥律師彙編】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新法上路專題報導
<新法提要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2014年1月29日經總統公布,並已於1月31日生效,上路後即正式取代「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從管理辦法到管理法,雖是一字之差,法律位階卻大不相同,在過去管理辦法時代,「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為隸屬於公平交易法的子法,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則為「專法」位階,法規精神更為獨立,當然管理規範及相關罰則也更為明確。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諸多條文雖明顯延續自「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但其中也有許多必須加以注意的修正及增刪之處。

中銀法律事務所就新法內容,為業界彙整了十三個新法修正重點,以簡明綱要方式一一說明,俾便同業能夠更為明確的理解及適應新法規定,避免誤觸法規,造成嚴重損失甚至刑事責任:

1. 直銷商法律用語調整
過往法規就直銷商、經銷商的用語為「參加人」,現已修改為「傳銷商」。

2. 多層次傳銷的成立要件
不再以「傳銷商有給付一定代價」為要件,只要是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並建立多層級的組織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即是此法規所稱之「多層次傳銷」。

3. 報備資料變更須否報備之修正
就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的變更外,其他改為無須報備。

4. 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加入前應告知的事項
①.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終止契約時,應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的90%買回其持有的商品,但該商品價值有減損者,得扣除該減損之金額。就此,新法增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扣除減損價值的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為傳銷商加入前應告知的事項。
②.就此修正,建議各家多層次傳銷事業重新檢視經銷商契約,並作相應之修正,以免違法。

5. 參加契約應包含之內容
①. 增加下列事項:
(1) 多層次傳銷事業扣除減損價值的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2) 傳銷商的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3) 傳銷商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義務事項。
(4) 解除或終止契約是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其他法定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時,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5) 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②. 就此修正,建議各家多層次傳銷事業重新檢視經銷商契約,並作相應之修正,以免違法。

6.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有之行為
增加不得「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7. 傳銷商解除契約之猶豫期間
①. 將14日猶豫期延長為30日,亦即傳銷商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得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②. 因應此修正,提醒各家多層次傳銷事業注意傳銷商解除契約之時間,並就公司規章作相應之修改。

8. 傳銷商終止契約時退貨、退款權利之限制
當傳銷商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另外,若是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9. 傳銷商品為第三人提供時,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權利之明定
①. 若傳銷商品是由第三人提供者,當傳銷商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且需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②. 因應此修正,就第三人提供之傳銷商品,建議各家多層次傳銷事業重新審視傳銷商與提供商品之第三人間的契約內容,尤其是解除及終止契約相關條款,避免公司承擔過重之退貨責任,或負擔高額之違約金或賠償金。

10. 擴大主管機關的檢查權限
①. 增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違反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②. 增訂「就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11. 加重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人之刑度
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且除行為人將被處以前述刑責外,多層次傳銷事業本身也將被課以前述額度內之罰金。

12. 增訂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相關規定
①. 主管機關將指定經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的業務。而保護機構為辦理前述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且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②. 關於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尚在草擬中。

13. 新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新法規定辦理變更報備及修正經銷商契約
①. 新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新法規定修正,並於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②. 新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新法施行後3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③. 新法已自公布日1月29日施行,並於1月31日生效,依上述規定,新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2014年3月31日前,檢視修正原有報備文件、資料,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變更報備;且應於2014年4月30日前,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參加契約,並以書面通知傳銷商修改或增刪之處,及於各營業所公告。
④. 因應此修正,建議各家多層次傳銷事業儘速檢視、修正經銷商契約,及檢視相關報備文件及資料,並於上述期限內完成相關作業,以免被課處罰鍰。

 

 


如您對上述的內容有任何意見或有興趣進一步瞭解,歡迎您聯繫我們。
Charlotte J.H. Wu 吳婕華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TEL +886 2 2377 1858 EXT 8888

繁體中文

產品比較

你的比較總計0件產品

    依據歐盟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們致力於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並提供您對個人資料的掌握。
    按一下「全部接受」,代表您允許我們置放 Cookie 來提升您在本網站上的使用體驗、協助我們分析網站效能和使用狀況,以及讓我們投放相關聯的行銷內容。您可以在下方管理 Cookie 設定。 按一下「確認」即代表您同意採用目前的設定。

    隱私權偏好設定中心

    依據歐盟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們致力於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並提供您對個人資料的掌握。
    按一下「全部接受」,代表您允許我們置放 Cookie 來提升您在本網站上的使用體驗、協助我們分析網站效能和使用狀況,以及讓我們投放相關聯的行銷內容。您可以在下方管理 Cookie 設定。 按一下「確認」即代表您同意採用目前的設定。

    管理同意設定

    必要的Cookie

    一律啟用
    網站運行離不開這些 Cookie 且您不能在系統中將其關閉。通常僅根據您所做出的操作(即服務請求)來設置這些 Cookie,如設置隱私偏好、登錄或填充表格。您可以將您的瀏覽器設置為阻止或向您提示這些 Cookie,但可能會導致某些網站功能無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