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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文摘
2016-11-08
一般法律專區
中國大陸《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_(下)
【中銀律師事務所 馮昌國合夥律師】
roick.feng@zhongyinlawyer.com.tw
本文承接上一篇中國大陸《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上),在探究中國大陸甫於今年(2016年)8月24日發布《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的內容簡介與發展脈絡後,進一步探討對於產業後續的影響層面以及可能造成的問題。roick.feng@zhongyinlawyer.com.tw
影響層面
在暫行辦法發布後的一個多月中,中國大陸P2P產業主要發生以下變化[1]:
一、P2P平臺業者總數減少至2202家
2016年9月底,正常運營的P2P平臺業者總計有2202家,較前一個月減少33家。另9月新上線的平臺業者有43家,其中北京、廣東及上海新增的平臺業者最多,分別達10家、7家與4家,佔新上線平臺業者數量近50%左右。此外,目前正常運營的平臺業者數量,排名前五位的省份依序為廣東、北京、浙江、山東與上海,分別有399家、299家、271家、219家與207家。
二、停業轉型的平臺業者持續增加
隨著暫行辦法發布,9月間停業轉型的平臺業者數量多於問題平臺業者。依據統計資料,問題平臺業者有40家(包含惡意倒閉者32家與提現困難者8家),停業轉型平臺業者則有58家(包含停業者57家與轉型者1家)。又廣東、上海與浙江的停業及問題平臺業者數量最多,分別為25家、12家與10家。
三、每人平均借款額和收益率下降
由於暫行辦法對平臺的每人平均借貸額進行限制,不少平臺開始針對借款限額條款進行修正,據統計8月平均每一標的借款金額約為4.54萬元,而9月內平均每一標的借款金額約為4.39萬元,下降幅度約為3.30%。
綜上而論,暫行辦法公布後各平臺業者於調整期間,停業轉型平臺的業者數量或將繼續增加,各業者無論自行檢視平台運作狀況並調整,甚或選擇良性退出,對於P2P產業的發展具有正面之效。另隨著平臺調整和建置,業者若難以滿足監管要求,將會逐步完成清算並停業,所以平臺業者總體數量減少也將是必然趨勢;又借款人數的上升,或許與暫行辦法對於借款餘額設定限制有所關聯。
可能造成的問題
暫行辦法為P2P平台業者設立了借款上限、銀行存管與線上資料、交易處理許可證)等關卡。關於借款上限,暫行辦法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臺業者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下同) 20 萬元 ,在不同平臺業者的借款總額則不得超過 100 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平臺業者的借款餘額上限不得超過 100 萬元,在不同平臺業者的借款餘額上限則不超過 500 萬元。對於銀行存管,監管細則要求平臺業者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其中業者普遍認為,衝擊最大者應為借款上限的限制。[2]
因為借款上限的限制,將影響中國大陸境內約莫2700 家網路平臺業者的資本,據統計截至 2016 年 8 月底,單一主體 (不區分企業和個人) 在單一平臺待還本金超過 100 萬元的資金總額約有2800億元左右,若不考慮提前還款和新增的貸款量,沉澱資金在 12 個月過渡期後仍有 1800 億元左右本金未清償完畢,在此後的一年中,如何消化先前的大額借款,將成為 P2P 平臺業者無法回避的難題。[3]
此外,P2P平臺業者存在的原因不外乎現在銀行利率一路走低,而且未來還有進一步降息的可能,所以一般民眾不願意把錢放於銀行當做理財的手段;而股市方面,經過幾波震盪之後,投資者短期內也難以重拾投資信心。在如此的時勢之下,很多人就選擇貌似收益率高的 P2P 作為理財平台,暫行辦法雖然大篇幅地規定具體的資金存管制度,以確保投資者的權益,但對於行業經營規則、發展方向、法律責任等仍未系統化地體現,後續具體操作仍存有進一步訂定和發展的空間。
小結
暫行辦法大篇幅地規定具體的資金存管制度,要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將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為原本在缺乏規則與監管情況,帶來一線曙光;未來為期一年的過渡調整期間,隨著符合監管要求的平臺越來越多,問題平臺大幅減少後,期待P2P平臺業者的各項體制日趨健全,不僅讓投資人更具信心,也將帶動P2P普及程度的攀升。反觀臺灣,雖然臺灣目前尚無P2P專法,最新發展似係傾向由金管會主導,開放銀行跟P2P業者合作辦理P2P業務,或是由銀行自行設立P2P,然二個業種的DNA各有不同,是否定循此路徑,見仁見智,而中國大陸於P2P的發展過程與態勢,或許亦值臺灣政府與業者於未來設置監理機制時加以借鏡和參考。
[1] 參考中國大陸網貸之家聯合盈燦諮詢發布的《中國P2P網貸行業2016年9月月報》。
[2] 同前註。
[3] 同前註。